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厦门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11月30日起,在厦门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2年11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2年11月30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xiamen.chinatax.gov.cn/
PART. 二
厦门市纳税人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和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电发票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厦门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PART. 三
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PART.四
厦门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