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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处罚案例集

发票管理处罚案例集

2024-08-08 17:36 浏览:448 次

一、公司老板指使开票,41岁会计,被判12个月

案件起因

庆市某果蔬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某公司),禹某为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从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被禹某聘为公司兼职会计,主要负责做账、报税等业务。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禹某指使杨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禹某公司名义分别向大连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淮安某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7张,税款1887466.39元。禹某谎称为公司员工办理意外保险,骗取了工人常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让杨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7张。因工人的身份证反复使用,杨某担心被税务部门发现,在征得禹某同意后,杨某帮助禹某复制了他人的身份证,开具了16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禹某公司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

法院判决

①被告人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②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二:过程如下:

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同春为解决前期借款利息支出无发票入账的问题,授意公司副总吴某某、财务总监杜某某为鲁诚公司和聚力公司等不易被发现的土方施工企业代开发票,将虚开发票金额计入“万悦城”项目开发成本,得以在项目清算时达到少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现已查明,从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28日,通过以鲁诚公司、聚力公司名义申请代开,华东地产公司共计取得七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金额总计97318490.73元,鲁诚公司、聚力公司将收取的上述发票款项中扣除实际应收取的土方工程款、约定的“过账开票费用”后,将其余款项又转回华东地产公司,实际虚开发票金额为66490493.08元。

本院认为,陕西华东*****公司为虚增开发成本、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假开票资料、制造资金流转假象,虚开发票,虚开发票金额为

66490493.08元,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吴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杜某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明明法定代表人授意了,最终判刑入狱的却是公司副总和财务总监,其实这样的案件在现实中屡见不鲜,是很多财务人可能会面临的难以解决的问题。

有的小伙伴可能会说,财务人员在实际做业务和做账的时候可以留存领导审批签字的证据等,证明法定代表人也参与或者主导了这个事情。

但即使有证据,也只是多一个被审判的人,作为财务人员,是具体业务的执行人员,如果明知是虚假业务,依旧遵从领导的指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新《会计法》实施后,明显加大了对会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高压线”是万万触碰不得的,否则就可能会有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