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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 接受代开发票 须防范哪些风险

财税 | 接受代开发票 须防范哪些风险

2024-06-02 14:07 浏览:482 次

编者按

发票作为证明经济活动发生的重要凭证,是货物或服务购买方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依据。个人作为货物或服务提供方,向购买方提供发票,通常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在灵活用工等业态下,出现虚构业务申请代开发票等违法现象,给申请开票的个人和受票企业都带来了风险。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个人代开发票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个人可申请代开 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1.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 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说,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受票企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资料。

2.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

2.1属于 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2自然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现行法规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了限缩性规定,目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中,自然人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该规定执行。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发布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