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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企直连仅自用的承诺

关于乐企直连仅自用的承诺

2024-01-11 22:59 浏览:401 次

关于乐企直连仅自用的承诺

某某税务局:

我单位(纳税人识别号:9161252LQ1136652JR, 纳税人名称: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提供软件信息服 务,智能终端设备制造,电子设备销售等等已了解乐企自用直连服务风险防控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知悉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在此声明,本次申请接入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信息系统提供的乐企服务仅用于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我方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绝不提供给与我方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

2.我方如出现总分机构、母子公司、控股关系等关联关系发生变动,将在变动后3日内向贵单位报备。

3.我方承诺在自用模式下,绝不开展联用、他用,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我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单位

 

单位名称: 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李 一 (签字)

XXXX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