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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需慎重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需慎重

2020-05-18 19:48 浏览:415 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再次抛出了一个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的“甜枣”,不知道有多少企业又蠢蠢欲动,多少讲师又吐沫横飞,兴奋地计算、比较,想转换身份以便“享受”少交增值税。

如果企业的下游买家都是不需要或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比如2C的企业,或者只跟小规模纳税人玩的企业,在决策时只考虑自己是不是合适就行了。否则,根据那些所谓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的“税负无差异点”的看上去很完美的“分析”来决策,是自娱自乐、自欺欺人。纳税人身份转换之后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市场经济中损人利己的结果往往是损人损己。

除了直接面对消费者等买家不能或不需要抵扣的情形,被减免税(本文的“减免税”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低税率、减税、免税和适用简易征收率等所有让纳税人“占便宜”的政策、规定、方式等)的企业获得的减免税好处,都来源于买家的进项税损失。而买家的进项税损失,却不仅仅是卖家的税收收益,很可能大于卖家的收益。

在中间环节减免增值税,不论是对产品还是企业,只要买家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交易,国家都不但不会减少增值税收入,很可能增加增值税收入。所以我说,“中间环节减免增值税,是拿别人的钱送自己的人情”。

为什么有些纳税人“不识抬举”,放弃“享受”增值税减免税?因为他们一开始以为是“享受”,结果发现买方会通过价格弥补进项税损失,最终使“享受”变成了“享受不了”“受不了”,最后只好“不受了”、放弃减免税。

千万不要把别人当傻子。把别人当傻子的,往往是真正的傻子。

总有一款适合你,欢迎来电垂询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