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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上的服务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随性

平台上的服务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随性

2020-06-08 20:35 浏览:445 次
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已经有很长一段时期,但经历了两个高速发展的机遇,即非典疫情让电子商务得到一个巨大的飞跃,而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也推动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疫情进入常态化之后,民众的生活习惯有可能发生一些改变,非接触式购物、社交、订购服务等会越来越成为日常。

平台上进行服务经营的企业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出现了由单纯的中间服务角色转向提供综合性的服务内容的转型。比如,旅游出差的出行服务公司、民宿托管服务公司、同城信息服务公司等。

这些公司的具体经营模式各有不同,但其中占比更大的是从事实质性的掺合服务业务,但由于从购买服务的角度更类似于综合性服务,使得在索取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究竟如何处理发生困惑。

一、服务提供方企业如何开具发票?

对于提供服务的平台上经营企业,其经营模式不同,增值税的处理不同,相延伸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式也就不同。对于从事某一项服务,对于平台仅仅是一个展示的平台、推广的平台、签约的平台,那么所从事的服务项目与实际推广的全部服务内容相匹配,按照实际业务开具即可。但实际运行中,更多的不是自身是提供服务具体内容的单位,而是属于提供掺合服务类的业务,提供实际服务内容的是第三方,企业仅仅提供实质性的掺合服务。

比如,一叶公司是在网上开设网页或APP推广并提供民宿托管,具体的基本模式是,房东把房子“托管”后一叶公司经营,一叶公司通过推广渠道对外经营短租业务(即散客短期租赁)。一叶公司的实质性获利是按照租赁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管理费用,但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张租赁订单,房东则是取得房租收入。如,一间房间消费者住宿300元/天,一叶公司获取20%的60元为服务管理费,剩余的240元归房东。一些消费者是出差人员,需要索取增值税发票回去报销。显然,消费者需要的是金额全额的发票(无论谁开具,开具几张),而一叶公司如果开具全额给消费者就需要全额纳税。于是,一叶公司提出,自己不能全额开具,应该仅对自己获取的服务费开票缴纳增值税。显然,这是从经营者的角度考虑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有的人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开票纳税,有的认为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票纳税。要搞清楚,首先需要看一叶公司是属于经营商,还是代理商。一般而言,“托管”更多是是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案例中是一种托管关系,那么笔者认为,一叶公司是可以按照获取的“佣金”收入作为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但是,难点在于,一般情况下,入住的消费者要么不需要发票,要么需要全额的发票去报销。一叶公司如果全额开具发票,就相当于不是按照托管关系经营,而是采用独立向房东发生租赁关系,再自行独立对外出租经营行为,改变了经营关系。如果只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消费者是不会愿意的,除非另外再给予开具租赁发票,整体开具全额发票,满足其报销的需求。如果一叶公司全额开具经纪代理服务费,是违背业务实质的。在经营内容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更是难以按照一种税率开具。

二、消费者如何索取发票?

消费者通过平台上开设的经营者购买货物或服务等,从习惯上来说,可能并不见得十分的去关注背后的实际提供者。因此,表面上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平台上的企业提供的全部服务。

比如,某58科技服务公司(简称58公司)在58同城APP上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劳务运输等服务内容。税舟公司因搬迁办公室的需要,在58公司的同城APP上下单,购买的是搬运服务。但结算钱款之后,58公司开具给税舟公司的是品名为信息服务的增值税发票。税舟公司对这样的发票是否属于合规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心存疑虑。显然,这是从购买者的角度考虑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该发票开具项目与实际交易不相符,不得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建议退回开票方。这个问题与上述的情况是同一类型的问题,58公司开具全额的信息服务发票是不符合业务实质的,但现实中这样的开具发票行为存在很多,是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存在税收风险的。

三、平台上经营的服务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还需谨慎

诸多情况下,单纯的提供信息服务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平台上运行的服务公司,信息服务并不都是服务的全部内容或者说是主体内容,许多属于是实质性份额占比不高的附属的内容,这就需要在税收的安排上有一种鉴别,不能仅仅以表象来简单判断,否则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对于经营模式的考虑,一般地认为,经营商(或者说经销商)是对所经营的内容(包括货物、服务等)通过购买等方式,拥有产品或服务载体的实际所有权或支配权,然后进行独立的经营行为。实务中显现的具体形式是多样性的,比如,分销商等。代理商则是对所经营的内容通过问题等方式,取得代理经营的权力,但并不拥有产品或服务载体的实际所有权或支配权,然后进行供需双方掺合的经营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拉皮条”,赚取的是佣金。有一种观点认为,服务是不可以转售的,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并不妥当。

对于经纪代理服务,我们有必要厘清一些增值税上的基本概念。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界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一般将经纪代理服务也纳入差额计税方式的范畴,视为其中之一,这无可厚非。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差额部分的规定仅仅是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当然,对于属于或者类似于经纪代理服务的行为,也有明确的特殊性规定,允许差额扣除范围有所不同,则以特殊性规定为准,否则不得突破。

有明确的特殊性规定,比如:

(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2)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除特殊性规定外的一般性经纪代理服务,既然对于差额计税的扣除金额有明确的限定,就需要至少考虑两点:一是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税之后,对于支付给第三方的购买服务等金额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扣除的,即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二是即使全额缴纳增值税,也并不一定是合规的,特别是服务的具体内容存在差异的情形下,应当说是不合规的。

因此,对于从事掺合业务实质的企业,必须要考虑业务内容的本质,不能简单的以信息费、代理费等名义全额开具发票,而是有必要考虑业务流程的梳理,区别服务内容实质,据实开具不同内容的发票,并需要考虑“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的主要基准,对资金流有一个与业务相协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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