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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

2021-06-07 22:52 浏览:439 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自2019年11月10日起正式上线。现通知如下: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础功能。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公共服务平台或第三方开票平台开具电子发票。

    四、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相同。

    五、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等官方渠道,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北京市税务局设立咨询服务专线,问题咨询及意见反馈请拨打12366按9(涉税软件技术咨询)。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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