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增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
2、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取消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
3、明确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确定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4、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删除了证明事项、防伪专用品和收取票据工本费等内容,增加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领用单位办理领用证、领用票据提供便利的内容。
5、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
注意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改对比表在文章结尾处哦!
发票属于税务局,财政票据属于财政部,两个部门有交集,也有打架的地方,大家看清楚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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