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
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出台后,机动车发票改版了,旧版本和新版本有什么区别?
答: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答: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
答:《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未完待续,更多机动车发票处理方法,欢迎垂询:18665090200 汤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