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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私募】PE/VC风险合规及税务安排之2019前瞻

【聚焦私募】PE/VC风险合规及税务安排之2019前瞻

2019-02-04 14:12 浏览:350 次

【聚焦私募】PE/VC风险合规及税务安排之2019前瞻

大量的资本以及相对而言的资本荒共同促成了过去四年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繁荣,但在2018年,局面发生了巨大改变,随着个税改革等宏观经济新常态的共同因素作用下,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展望2019年,无论人民币基金或是美元基金,如何应对国内外税收法规和监管环境的新变化和挑战仍将是核心问题。

为了更加积极的应对挑战,普华永道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税务合伙人钱江涛先生、高级经理彭迪女士携手国内外顶尖律师事务所于近日举办私募基金风险及财税合规研讨会,深入分析了基金所面临的新风险并共同探讨了应对策略。行业专家与逾130位与会者进行了深入交流。

新个税法下“经营所得”项目得以保留


2018年12月22日颁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经营所得包括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营所得应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已于2019年1月24日发布,具体内容请关注普华永道“税界”发布的后续解读《创投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终落地》。)

新个税法下三项反避税新规以及影响


在新个税法下引入的反避税政策结合CRS框架下的金融信息交换,对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通过投资海外公司所取得的收益必将产生重大税务影响。中国税收居民对其海外收入负有明确的中国税收义务及责任,但是否存在合规前提下的税收递延可能性,普华永道税务合伙人提出了新的思路。


2019年金融机构CRS合规工作持续进行


中国CRS合规规定从颁布到实施有一年时间了,2019年金融机构CRS合规工作还需持续进行,专家提示2019年金融机构需要关注的CRS工作步骤:

1

根据CRS申报要求,获取对新增投资者尽职调查过程中识别出的需要申报的个人及机构信息

2

根据CRS合规要求,建立持续监控机制

3

整合需要提交CRS合规申报的金融账户信息并于每年在规定申报期限内进行加密申报

4

归纳总结CRS合规工作开展情况并于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年度CRS工作报告


开曼公司经济实质新要求对美元基金的影响


2019年1月1日起开曼开始实施新颁布的国际税务合作法。该法案要求相关开曼成立的主体需要通过经济实质测试(Economic substance test)才可以享受开曼税收待遇。目前明确基金管理行业在此范围之内。现场律师和税务专家预测新规将对美元基金在开曼的相关主体产生重大影响,对是否需要调整未来基金业务和架构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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